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4816号之一
原告:***(曾用名:黄娟),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大莲塘长盛街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燕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昱,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环市北路宏业花园宏信楼202号。
负责人:张雄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山,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思迪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