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1民初1150号
原告东莞美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854045。
法定代表人王柏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丹、黄御萌,均系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纵大道与东城中路交汇处光辉大厦8层FA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1101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新芬,系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美冠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冠公司”)诉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3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美冠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丹、黄御萌,被告百强公司、***本人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百强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百强公司将位于东莞市牛山工业区原告美冠公司的宿房加以装修施工,工期约定为自2017年8月1日起,共22个工作日。2017年8月21日原告发现,因被告百强公司所派遣工人前日施工未关水龙头,导致原告公司从四楼一直漏水到一楼,电箱内也有水珠在滴漏,造成原告一天无法正常经营,员工也无法工作只能在公司待命,并因漏水导致原告电脑损毁,并造成其他损害。2017年10月18日,原告发现机械设备无法正常运作,经排查后发现为被告百强公司工人接错电压导致成型机电路板烧毁,虽经沟通但至今被告百强公司不愿赔偿损失,原告无奈只得先行找人更换电路板。被告***作为被告百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应工程款支付至被告***提供的私人账户,被告***和被告百强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现象,理应对原告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此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百强公司支付原告因错接电源导致烧毁成型机电路板3200元;二、被告百强公司支付原告因其施工导致漏水损毁电脑3000元;三、被告百强公司支付原告因其施工导致漏水造成原告工作人员上班期间无故停工一天,薪资3029元、场地租金926.4元,共计3955.4元;四、被告百强公司支付原告因其施工导致漏水造成原告可期待运营利益损失23232元;五、被告***对上述被告百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由被告百强公司及被告***承担。
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错接电源、施工导致漏水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根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百强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东莞市牛山工业区厂房交由被告百强公司装修,工期自2017年8月1日起共22个工作日,工程价款210000元。该合同第8条有关工程验收规定,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被告组织原告竣工验收。被告通知原告竣工验收后,原告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因此而延误工期则施工顺延。工程双方验收合格后,原告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结清工程尾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售后保修权利。合同并约定了被告***或百强公司名下的收款账户。原告主张,被告施工过程中,错接电源和未关水龙头漏水,错接电源导致成型机电路板烧毁,损失3200元;漏水导致电脑损毁3000元、停工一天损失3029元、场地租金损失926.40元、营运损失23232元。被告认可微信中百强齐工、黄工、美冠装修群、百强装饰***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确认百强齐工是被告现场施工的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第30页中,美冠高永歌:电机噪音太大,我初步判断电路装错,缺相,或者是380V接220V电,现在是电路板可能烧坏,已不显示。第48页中,原告:现在电脑没办法开,出货单没办法打。黄工:嗯!嗯!。第50页中,百强齐工:“我查清楚了,因为工人下班后洗手,没有关水龙头,厕所溢出的水从电箱的方形槽落下去。”上述聊天记录中还反映施工中存在的其他一些问题。对于被告百强公司施工中造成的原告损失,原告提供了一份成型机线路板维修报价单及发票,显示线路板实际维修费用为3000元;另原告还提供了一份租赁合同,显示租赁面积为2316平方米,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每月租金27792元,案涉施工厂房1000平方米为原告租赁物业的一部分。原告提供了工资明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证明被告施工造成其工资及运营利益的损失,但被告认为该两份证据均为原告单方制作而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百强公司签订的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百强公司为原告厂房工程进行装修,双方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百强公司确认施工过程中因未关水龙头漏水导致水从电箱的方形槽落下去。同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百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可见,被告百强公司履行合同有所不当,应对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百强公司的微信沟通中,原告已提出线路板错接电源、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予以处理,原告为此另找他人维修线路板并实际支付维修费3000元,该维修费有相应票据佐证,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其电脑不能使用并造成3000元的损失,因未提供电脑已毁损而应购置新电脑的证据,故对该损失本院酌定为1500元,超出部分不予认定。原告另主张其因漏水导致停工一天造成工资损失、租金损失、运营损失,所提供的证据或为其单方制作,或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难以采信。被告***并非本案的合同相对方,其系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原告支付给被告百强公司装修款,原告仅以此为由认为被告百强公司与被告***存在财产混同,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该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美冠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成型机电路板、电脑损失赔偿款共45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美冠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东莞美冠电器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被告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68元,原告已预交,该款原告负担520元,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国雄
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
人民陪审员 莫翠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全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