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嘉民抗字第16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

申诉人桐乡市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间借贷纠纷一案,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嘉桐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4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1)浙嘉检民行抗字第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院长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