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嘉民抗字第16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
申诉人桐乡市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间借贷纠纷一案,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嘉桐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4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1)浙嘉检民行抗字第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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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