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1374号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1872.42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231872.42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872.4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