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财保92号 申请人:深圳**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朱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9445L。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曾用名林土观),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综合楼)1501、1601、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人深圳**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8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深圳**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