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6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综合楼)1501、1601、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各,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琰晰,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奇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各、***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0603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奇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琰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奇信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西奇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由**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作出了对江西奇信公司不公正的判决。一、1.江西奇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居间合同当事人是**各与***签订,江西奇信公司并不知情,江西奇信公司并未委托***签订此中介居间合同,合同条款对江西奇信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江西奇信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各无证据证明江西奇信公司委托***与其签订居间合同,***的自认行为江西奇信公司并不认可。2.江西奇信公司与大同体育中心项目的总承包方北京建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公司)对案涉项目至今未完成决算,**各要求支付居间费条件并不成就,根据《居间合同》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居间报酬的金额为800万元,后续的居间费应在案涉项目完成结算时支付,但实际并未完成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居间报酬为8000000元减去已支付的款项4579850.00元,未付款项只有3420150元,一审判决江西奇信公司支付7220150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根据江西奇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在案涉项目前后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双方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不需要签订居间协议来获取案涉工程项目。二、江西奇信公司自成立20多年来,一直为建筑装饰行业前列企业,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目前江西奇信公司为江西省唯一一家建筑装饰行业的上市公司。因建筑行业经济下行,恒大等地产公司频繁暴雷,对下游的装饰行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江西奇信公司去年亏损十几个亿。但本案一审法院判江西奇信公司承担责任,江西奇信公司不服。三、目前江西奇信公司被诉金额超过人民币10亿,已无力承担一审判决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支持江西奇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各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西奇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代表江西奇信公司与**各签订案涉《工程居间合同》,且江西奇信公司以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该合同义务应由江西奇信公司承担。江西奇信公司与**各在一审证人**的介绍下相识,在**各的居间帮助下承接了案涉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项目。2018年1月25日江西奇信公司向其公司副总裁***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投标策划、商务洽谈及签订合同的委托事项,**各当日与江西奇信公司签订《工程居间合同》。***在《工程居间合同》中签字的行为即为履行职务行为,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江西奇信公司承担。且本案一审过程中,***陈述其代表江西奇信公司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的事实,**也对江西奇信公司授权***签订合同并委托**向**各支付居间报酬的事实进行陈述。江西奇信公司通过证人**、深圳市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各支付居间报酬的行为即为对***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的确认。二、《工程居间合同》中对居间报酬的计算标准及支付节点约定明确,江西奇信公司应当向**各足额支付居间报酬。1.居间合同第四条第1点明确居间报酬费为工程分包部分的总包决算金额的10%(不含税金);段尾明确甲方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暂定总价款大写壹亿壹仟捌佰万元。结合**各向法庭提交的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七份价值1396637722.84元(不含税126038089.49元)的施工分包合同,江西奇信公司称居间报酬为固定金额8000000元明显不能成立。2.根据案涉居间合同第四条第1点约定,双方在确认8000000元居间报酬后,明确仍有“剩余”居间报酬需要支付,可以确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为11800000元(118000000元×10%),如合同金额超出118000000元,江西奇信公司需另行支付。江西奇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仍应向**各支付剩余7220150元居间报酬。三、案涉工程自2018年开始施工,现早已投入使用,但江西奇信公司至今怠于向发包单位主张工程款,其以案涉工程未结算为由提出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四、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在判例中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的司法裁判观点,江西奇信公司提出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即为侵害国有资产的上诉利益不能成立。 ***未提交答辩意见。 **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西奇信公司、***共同向**各支付居间报酬7220150元及违约金(以7220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日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江西奇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5日,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奇信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兹授权***同志,职务副总裁,全权负责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具体授权:投标策划,商务洽谈事宜及合同签订。2018年1月25日,***(甲方)与**各(乙方)签订工程居间合同一份,载明:一、委托事项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北京建工公司关于大同市体育中心其中的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项目的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北京建工公司就该工程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二、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真实合法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北京建工公司进行合同谈判。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北京建工公司所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5‰向乙方承担约金。三、乙方的义务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的信息,并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3、北京建工公司收取总包结算价管理费且承担税金(详见甲方与北京建工公司分包合同)。四、居间业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1、该工程项目居间报酬费为工程分包部分的总包决算金额的10%(不含税金)。甲乙双方居间合同签订的叁日内,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万元),甲方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内如有预付款)且双方签字**生效后叁日内,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万元整(500万元),甲方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暂定总价款大写为壹亿壹仟捌佰万元(最终以总包决算为准)。2、如无预付款剩余居间报酬甲方应从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30日止,甲方交托第三方分六次以转账形式给付乙方,每月25日前给付且每次给付金额不得低于剩余居间报酬的六分之一,如有违约,按照日5‰支付违约金。3、乙方为甲方引荐的北京建工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外如有追加部分金额,甲方按照最终决算数额的10%给乙方居间报酬(不含税、不含质保金),并在甲方收到最终工程决算数额后10天内一次性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如有违约,按照日5‰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北京建工公司与深圳奇信公司签订合同情况如下: 签订日期 合同名称 分包工程名称 合同价款 不含税价 工期 2018.1.25 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装饰工程 101640816.42元 91568303.08元 2018.2.10-2018.7.30 2018.9.29 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就原合同清单漏项内容及新增内容作了补充约定 7646668.94元 6951517.22元 竣工日期2018.7.30延长到2018.10.31 2019.1.2 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就原合同清单漏项内容及新增内容作了补充约定 5862963.82元 5329967.11元 2018.2.5 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给排水、通风空调、采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给排水、通风空调、采暖安装工程 8896913.34元 8015237.24元 2018.2.10-2018.7.30 2018.9.28 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给排水、通风空调、采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就原合同清单漏项内容及新增内容作了补充约定 8275332.02元 7523029.11元 竣工日期2018.7.30延长到2018.10.31 2019.1.2 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给排水、通风空调、采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就原合同中未尽事项作了补充约定 4092107.3元 3720097.55元 2019.3.18 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给排水、通风空调、采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就原合同中未尽事项作了补充约定 3222932元 2929938.18元 价款总计 139637733.84元 126038089.49元 庭审中,江西奇信公司及***均陈述深圳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均未约定预付款。 深圳奇信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更名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副总裁。 证人**介绍***与**各相识,并签订上述工程居间合同。**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4月28日共计向**各转款3080000元。2018年4月3日,深圳市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各转款1499850元。***当庭陈述上述款项均是江西奇信公司通过他人支付的**各的报酬。证人**当庭陈述上述费用系江西奇信公司转给相关劳务公司,再转给**,然后支付给**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工程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主体,根据**各提交的江西奇信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江西奇信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虽然江西奇信公司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并未具体授权载明可由***与他人签订工程居间合同,但***与**各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也系为其顺利完成招投标工作,为使江西奇信公司能够分包的上述工程而签订,且**各促使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了上述涉案工程分包合同。另***系江西奇信公司副总裁。综合上述情况,故法院认为***与**各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的行为对江西奇信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该工程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应为江西奇信公司,江西奇信公司应为该工程居间合同的一方。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各按照工程居间合同的约定,促成了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了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体育场、体育馆、地下车库)给排水、通风空调、采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江西奇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双方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约定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为:该工程项目居间报酬费为工程分包部分的总包决算金额的10%(不含税金)。双方居间合同签订的三日内,江西奇信公司委托第三方向**各支付居间报酬3000000元,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间(合同条款内如有预付款)且双方签字**生效后三日内,江西奇信公司委托第三方向**各支付5000000元,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暂定总价款118000000元(最终以总包决算为准)。如无预付款剩余居间报酬江西奇信公司应从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30日止,江西奇信公司交托第三方分六次以转账形式给付**各,每月25日前给付且每次给付金额不得低于剩余居间报酬的六分之一,如有违约,按照日5‰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江西奇信公司及***均陈述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均未约定预付款,故此江西奇信公司应当按照无预付款情况下的约定即在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分六次将报酬支付完毕**各。双方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约定居间报酬费为工程分包部分的总包决算金额的10%(不含税金),同时约定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暂定总价款118000000元(最终以总包决算为准),虽然江西奇信公司及***抗辩涉案工程尚未结算,但根据工程居间合同的约定,江西奇信公司应当在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将报酬支付完毕**各。另外,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的不含税工程价款已超118000000元。综合上述合同的整体情况来看,江西奇信公司应当在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将报酬118000000元(118000000元×10%)支付**各。根据**各提交的转款记录及***、证人**的陈述,其仅支付了4579850元,尚欠7220150元未支付,故**各要求江西奇信公司支付报酬72201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约定如未按期支付报酬,按照日5‰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酌定江西奇信公司支付**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220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2201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各要求***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抗辩代替**各支付酒水费用、工程款约570000元,应折抵本案报酬的意见,法院认为,***提出的上述费用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各不同意折抵,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一、江西奇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报酬72201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220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2201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各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居间合同的合同主体。江西奇信公司主张案涉居间合同系***个人与**各之间的关系,与江西奇信公司无关。但在签订该居间合同时,***向**各提供了江西奇信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在江西奇信公司的职务为副总裁,负责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具体授权范围为投标策划,商务洽谈事宜及合同签订。而***与**各签订居间合同,就是为了促成与北京建工公司就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且最终,江西奇信公司而非***个人或其他主体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了上述工程分包合同。结合江西奇信公司亦认可***当时为公司副总裁的情况,***与**各签订案涉居间合同为职务行为,相应合同义务应由江西奇信公司承担。一审认定案涉居间合同相对方为江西奇信公司与**各并无不当之处。江西奇信公司主张签订该居间合同系***个人行为,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合同所约定的居间报酬数额。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居间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关于计算方法,约定居间报酬为工程分包部分的总包决算金额的10%(不含税金),并约定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暂定总价款118000000(最终以总包决算为准)。关于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江西奇信公司应当在居间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第一笔居间报酬3000000元。对于剩余居间报酬,如江西奇信公司与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内有预付款,则江西奇信公司江西奇信公司应在该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签订且双方签字**生效后三日内,向**各支付5000000元;如无预付款,则剩余居间报酬应在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分六次支付给**各。并约定,如该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外有追加部分金额,江西奇信公司应按照最终决算数额的10%支付居间费用。结合江西奇信公司与北京建工公司签订的案涉项目分包合同的不含税工程价款已经超过118000000元的情况,江西奇信公司应当支付的居间报酬为118000000元的10%,即11800000元。江西奇信公司上诉称居间报酬总额为8000000元,缺乏合同依据。 关于居间报酬支付时间。江西奇信公司称工程尚未决算,尚未达到居间报酬的付款条件。但合同明确约定,居间报酬支付时间截止到2018年8月30日,否则江西奇信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江西奇信公司以工程尚未决算为由拒付居间报酬,亦缺乏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江西奇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41元,由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