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1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2G5J2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96号1幢一楼170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宜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150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费用200582.7元、支付质保金47683.3元、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未报告财产或报告财产不实的情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宜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15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