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4民初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二审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事实与理由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当事人因签订、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案由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的第四级案由,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环球凯旋公馆,属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管辖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