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5276号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兴宏二街4号(1号厂房)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70934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综合楼)1501、1601、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