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综合楼)1501、1601、1701。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市丽洲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1民初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被上诉人为青岛玺樾749-4地块项目负责人,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将工程项目转包给被上诉人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劳资、薪酬纠纷,并非其所称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如法院不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资、薪酬纠纷,本案也可按单纯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行审理,并不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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