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市南郊区汇丰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067号 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汇丰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郊区泉新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1131710374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综合楼)1501、1601、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汇丰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汇丰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70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汇丰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70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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