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4民初58465号
原告:召陵区南方铭珠家具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召陵区柳庄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xxxxxxxxxxxx。
经营者:***。
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综合楼)1501、1601、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召陵区南方铭珠家具加工厂与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2024年12月24日,原告召陵区南方铭珠家具加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召陵区南方铭珠家具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召陵区南方铭珠家具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