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岳阳华隆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民申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阳华隆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幸福乡百合村。
法定代表人:朱奠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权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娇,该公司项目经理。
再审申请人岳阳华隆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岳阳华隆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起诉的工程内容包含在申请人业已支付相应款项的工程范围之内。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图纸来证明对方的主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操坪道路水泥硬化工程价额为42元/平方米缺乏证据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内,如有质量问题由被申请人负责免费维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华隆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蝶
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
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石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