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623行初21号
原告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权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放军,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德娇,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章华镇环城村**。
被告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邹远见,该局局长。
第三人周爱国,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宋家嘴镇居委会**。
第三人李建华,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章华镇状元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被告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以被告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华人社监理字(2016)第05号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华容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永红
审 判 员 熊纪红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