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81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幢11-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光享,局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发花园一单元25A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健洪。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安监管罚〔2019〕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瑞安监管罚〔2019〕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9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处罚款23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瑞安监管罚〔2019〕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处罚款230000元、加处罚款2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其宁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张 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许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