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森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

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森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5987号之一
原告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森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燕
代书记员  黄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