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森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

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森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59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森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作出(2019)冀0104民初59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6,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科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6,5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代书记员  黄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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