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森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森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4673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森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书记员 马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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