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12759号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华电网络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72.10元,由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