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49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华电网络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原告已预付,根据原告减少后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163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