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9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华电网络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于新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华电网络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华电网络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57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9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立海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