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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博远教育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302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博远教育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道大西山村。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楼****。
本院在执行朝阳市博远教育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朝阳市博远教育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亦未能查找到,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利息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