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636号
原告: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江慧谷大厦01单元0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23372P。
法定代表人:表亚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计4440.5元,由原告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玲玲
书 记 员 黄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