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容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3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容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孟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女,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江慧谷大厦01单元0604。

法定代表人:表亚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大学,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康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容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炫坤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6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容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保定市容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道忠

审判员  黄俊学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