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33号
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紫月路18号院11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3370134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988X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茵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