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518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