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518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