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1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各类财产的查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