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02民初2824号

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河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62067423。

法定代表人:高玉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萌,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1433727B。

法定代表人:甘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萌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甘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92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宣城市响山路体检康复中心绿化工程的需要,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双方于2019年8月17日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商品混凝土的品种、强度等级、数量及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此,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商品混凝土,2019年9月29日,双方对所供混凝土签订销售结算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275元。时至今日,被告未能给付所欠货款。

被告辩称:所欠货款属实,诉讼费愿意承担,利息过高及其他费用不同意承担。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请事实予以确认。另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所供砼款,在2019年中秋节前一次性付清;若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终止供货,甲方应按延期付款部分的日千分之壹计付违约金,并承担维权律师代理费用等,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且被告亦无异议的买卖合同、销售结算单、民事代理协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双方合同虽约定“所供砼款,在2019年中秋节(即2019年9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但双方于2019年9月29日进行结算,被告理应结算后立即付款,因被告未付,现原告要求其给付货款49275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被告抗辩过高,本院予以采纳,调整为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为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927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9元,由被告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欢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