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执1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甘和平,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1433727B。
法定代表人:甘和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和平、**、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802民初6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和平、**、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04元、本案执行费12795元,本院于2022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已轮候查封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其名下不动产已轮候查封,拟另案处置。
2、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民政等可供执行财产。
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经营地有公积金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甘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廷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成 丽
书 记 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