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执3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河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62067423。
法定代表人:高玉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1433727B。
法定代表人:甘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8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927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案件律师费3000元,本案执行费684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5.23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PA××××号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
2、经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财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谢跃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青青
书 记 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