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和平,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云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九州四期市场场外61室商住房(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