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与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郓民初字第2030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937672-7。
法定代表人:于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郓城县潘渡镇潘东村。
委托代理人:牛艳丽,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郓城县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