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9081号 原告: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793767274,住所地郓城县***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汉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于目坤,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鑫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MWAKT9U,住所地郓城县***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目坤、郓城鑫康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郓城县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