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蓝泰建设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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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1011号
原告:丽水市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秀山小区二区11栋四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2HNG8R。
法定代表人:翁求军。
被告:浙江蓝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惠民街20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WYQ5X。
法定代表人:时昌鹏。
被告:时昌鹏,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市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泰建设有限公司、时昌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丽水市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蓝泰建设有限公司、时昌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晨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