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6034号
原告:***,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南(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丽水市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龙庆路291号顺虎德邦综合大楼第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2HNG8R。
法定代表人:**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5楼501、6-8楼以及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丽水市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