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黑01执恢171号
辽宁鑫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09号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辽宁鑫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7161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辽宁鑫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辽宁鑫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院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