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希望,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二马路集团公司机关主楼/div>
法定代表人:孙成坤,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辽宁鑫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董伟建
审判员 李相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