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81民初1492号
原告: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位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占领,该公司经理。
被告:沧州晟***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农场四分场。
法定代表人:刘志金,该公司总经理。
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晟***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计1208元,诉讼保全费1066元,由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彦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