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乾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通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辛集市某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834号
原告沧州通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士菊,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336203426L。
地址:青县。
被告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占领,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1815836373955。
地址:辛集市位伯镇工业区宏兴路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通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