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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某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安阳海林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1民初1014号
原告: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位伯镇工业区宏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836373955。
法定代表人:周占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懋乐,河北三和时代(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海林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张湖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GBU06R。
法定代表人:安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安阳海林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彦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