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1民初1013号
原告: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位伯镇工业区宏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836373955。
法定代表人:周占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懋乐,河北三和时代(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盛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军安里尚座商业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89823417B。
法定代表人:吴建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市盛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唐山市路北区。
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盛蕴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18日分别向本院撤回了对***、唐山市盛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辛集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彦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