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15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一里一巷18号办公楼三层303、304、306、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024356XG。
法定代表人:李艺香,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松,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过渡商贸城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4MA5LMTUB56。
经营者:苏文福,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玲,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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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李碧珊
审判员 黄载文
审判员 王英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