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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1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让,男,1971年9月5日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海南州桥头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严生文,男,1973年3月15日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
被执行人:海南州德勒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上塔迈村俄堡台。
法定代表人:才秀,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让与被执行人严生文、海南州德勒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563元,被执行人严生文应履行35620.00元,被执行人海南州德勒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14943.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严生文、海南州德勒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严生文、海南州德勒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23日通过协助单位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严生文、海南州德勒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在共和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8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严生文户籍所在地海晏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严生文在海晏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并根据(2020)青2521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所提供的地址,到被执行人严生文的住址西海镇花园小区6号楼中单元202室所属社区进行调查,经查该小区查无此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南州德勒工贸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其应承担的案款14943.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让。同时,将该案中对被执行人严生文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让,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严生文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严生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被执行人严生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严生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让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青2521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海南州德勒工贸有限公司部分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严生文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加才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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