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8767号

原告: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深水村。

法定代表人:史**德,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街********。

法定代表人:苏先维,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