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深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X2180565X5。
法定代表人:XX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7021X7。
法定代表人:邵英。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 黄 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