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

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某某、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4民初6685号
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龙虎大道2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72526728。
法定代表人:雷彦甫,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珍,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甚虎,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深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X2180565X5。
法定代表人:XX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莉,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范天辉,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蓉,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甚虎、范天辉、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已在庭审中经本院准许撤回对被告范天辉、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理由是被告甚虎已将原告起诉货款金额全部结清,双方已无经济纠纷,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甚虎、范天辉、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3元,由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余唯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