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4执保25号
申请人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深水村。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8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善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