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大连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东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4民初64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东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义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晶晶,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东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55元,退回原告245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