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940号之一
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环路83号附1号42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6458504N。
法定代表人:刘跃平,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斗十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2号元佳花园1幢附8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1608286D。
法定代表人:卢勇,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红,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斗十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43元,由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树龙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勇
人 民 陪 审 员 蒋茂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