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354号
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申请人: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胤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星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重庆胤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星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08执保1804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重庆胤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星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现被申请人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重庆胤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星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该案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重庆胤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星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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